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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2015-04-20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5-01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润电子”、“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未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供借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来亦不会对本

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田南律、吴如舟、琚克刚、王少华、饶琦、任卫峰、黄祥飞承诺本人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借贷等合法筹资的资金,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

设计,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目前未取得、将来亦不会接受发行人为本人认购资金所提供的

包括借款、担保等在内的任何形式财务资助。本次发行认购所获得润电子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

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

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
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

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

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

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

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