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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2015-04-25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5-021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财政部陆续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
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
报表》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会计准则。要求上述准则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的企业在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
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财政部 2014 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
修订的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4. 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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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等相关规定,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为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调整事项
                                                             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将原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对深圳市同心投资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权比例 0.7246%的投资转至                      -4,250,000.00                  4,250,000.00
 追溯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自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仅对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 2013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
产生影响。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情况
    1.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两类:(1)以后会
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
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同时规范了持有待售等项目的列报。公司根据该准则要求将原列入外币报
表折算差额项目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单独列示,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报表项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外币折算差额                                      -545,014.59               541,014.59                         -
其他综合收益                                                 -             -545,014.59               -545,014.59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合并报表外币报表折算、其他综合收益二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
公司 2013 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将递延收益单独列示。公司根据该
准则要求将原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在递延收益项目单独列示,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
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报表项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其他非流动负债                                   1,654,958.81            -1,654,958.81                         -
递延收益                                                     -            1,654,958.81              1,654,9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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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合并报表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收益二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
司 2013 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
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
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
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
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
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依照财政
部颁布的相关准则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
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4 年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对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追溯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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