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5-05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5-02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74 号)的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了 36,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9,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625,777.4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04,974,222.58 元。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5]48100010 号验资报告验证,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442710182600107632,
截止 2015 年 4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304,974,222.5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飞、张玉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
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二、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