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5-028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公司董监高 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发 出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7 日-2015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5,110,247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 450,512,080 股的 45.528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7,545,56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62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564,67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89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565,9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9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564,678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3.898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05,110,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17,565,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栗向阳、卜宏昭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