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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5-07-14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48100033 号



目   录

一、 鉴证报告 1-2

二、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5

三、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 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Postal Address:4th Floor of Tower 2,No.16 XisihuanzhongRoa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39

                   电话(Tel):+86(10)88219191

                   传真(Fax):+86(10)88210558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48100033 号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执行了鉴证

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

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

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

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


                                                   1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或的必备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李海林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丹




                                   2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
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
制了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74 号)的核准,公司由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0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60 元,募集资金合计
309,600,000.00 元 , 扣 除 承 销 费 和 保 荐 费 等 其 他 费 用 后 , 公 司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304,974,222.58 元。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8100010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上述募集资金人民币 304,974,222.58 元已于 2015 年 4 月 7 日汇入本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香
蜜湖支行开立的 7442710182600109157 人民币账户中。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全部到位。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存储银行名称                 账号           期末余额     备注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深圳香蜜湖支行    7442710182600109157         -          -

             合计                                                                   -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本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 A 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本次 A 股发行募
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已实际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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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2、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公司没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3、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说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4、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没有对外转让或置换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5、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及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总额 30,497.42 万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30,497.42 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 0.00 元。



    6、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7、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公司没有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照情况

    本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未进行公开披露。



    四、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 A 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

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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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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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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