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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7-2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50,360.00 万元,其中报

告期内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100.00 万元,解除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000.00 万元,期末实际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50,360.00 万元,占公司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具体情况如下:

    (1)201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一年期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申请续贷并新增综合授信额度敞

口人民币 10,000 万元,向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申请续贷并新增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 11,000 万元。

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申请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8,000 万

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4 年 5 月 29 日至 2016 年 3 月 5 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 8,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2)201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1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申请总额

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29,000 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申请续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 11,000 万元,向当地银行新增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

18,000 万元。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申请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7,0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向交通银行安徽分行申请不超

过敞口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4 年 8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2 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3)2013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3 年 5 月 3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金工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向银

行申请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2,000 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金工

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取得光大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000 万元提供净敞口

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4 年 4 月 13 日至 2015 年 9 月 26 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4)201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1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金工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申请

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2,000 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兴业银行深圳

天安支行申请续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 1,000 万元,向光大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申请续贷综合授信额度

敞口 1,000 万元。报告期为金工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深圳天安支行申请不超过敞

口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5)201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1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9,600 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光

大银行胶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 3,800 万元,向招商银行胶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

3,000 万元,向青岛银行胶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 2,800 万元。报告期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

司向招商银行胶州支行取得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4 年 8 月 28 日

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向青岛银行胶州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4,000 万元提供净敞口人民币

2,8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向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取

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净敞口人民币 2,1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6 日至 2017 年 1 月 6 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9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

未到期。

    (6)2014 年 4 月 18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1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

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

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3,500 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绵阳虹润电子有

限公司向绵阳商业银行游仙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500 万元提供净敞口人民币 3,500 万元提

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4 年 9 月 25 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

民币 3,5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7)201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1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

请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9,000 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中国银行蛇

口招商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 6,000 万元,向农业银行华侨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敞口人民币 3,000 万元。报告期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取得不超过

敞口人民币 6,0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 月 8 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8)201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1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

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6,000 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报

告期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皇岗支行取得不超过敞口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

担保,担保期为 2014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 5,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9)2014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1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得

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敞口 5,960 万元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中国工商银行璧山支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 1,76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建设银行璧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

民币 4,2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控股子公司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为重庆瑞润电子

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璧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200 万元提供净敞口人民币 1,760 万元担

保,担保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向建设银行璧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

民币 6,000 万元提供净敞口人民币 4,200 万元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96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以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除前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

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

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

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已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

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吕文华先生、李丽华女士为公司副总裁。本次聘任人员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情

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谋:                     吴昊天:                     曾江虹: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