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8-1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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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2015(法意)第 174 号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得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五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持股凭证资料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
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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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在《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会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
室(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 A 座 1718 室)召开。现场会议
召开及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一致。 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
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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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8 月 5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
(一)采取现场投票的人员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持有及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580,5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031%。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股份为 45,542,40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0.109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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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
全部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6,087,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849%;反对:35,7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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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15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无正文。
负责人:
于 秀 峰
经办律师:
栗 向 阳
经办律师:
卜 宏 昭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