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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2-11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5-078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2015 年 12 月 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0,024,382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 450,512,080 股的 48.838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663,56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32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360,81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517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443,81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535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一)以特别决议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220,024,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443,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为:同意:220,024,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443,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0,024,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443,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栗向阳、卜宏昭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