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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4月)2016-04-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内审负责人组成。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

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

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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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

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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