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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1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2016(法意)第 144 号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得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五年度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持股凭证资料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

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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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会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

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

室(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 A 座 1718 室)召开。现场会议

召开及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一致。 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

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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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0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

    (一)采取现场投票的人员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持有及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9,617,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893%。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为 25,364,619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630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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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一)《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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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为保

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

中,中小投资者为公司董监高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

全部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80,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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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25,31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80,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25,31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214,980,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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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25,31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80,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25,31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80,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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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25,31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80,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4%;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25,31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4,980,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2%;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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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24,81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4,819,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45%;反对162,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364,31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42%;反对162,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6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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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负 责 人:

                                                  于 秀 峰



                               经办律师:

                                                    卜 宏 昭



                               经办律师:

                                                    徐       帅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