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09,823.60 万元,其中 报告期内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3,300.00 万元,解除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4,450.20 万元,期末实际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9,823.60 万元,占公司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2.93%。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5 年 8 月 1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 DEREN EUROPE INVESTMENT HOLDING SARL(中译文:得润欧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申请内保外贷额度并提供总额不超过 3,500 万欧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得润欧洲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向中国银行米兰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 3,400 万欧元提供保函额度 3,500 万欧元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15 年 8 月 3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 3,500 万欧 元(折合人民币为 27,123.6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2)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敞口 11,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司向青岛银行胶州支行取得 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6,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6 月 2 日至 2018 年 6 月 2 日;向光大银行胶州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1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2,1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向华夏银行胶州支 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7 年 3 月 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1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100 万元,以上担 保债务尚未到期。 (3)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28,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合肥 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向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取得综合授信人民币 2,000 万元提供人 民币敞口 2,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为 2016 年 12 月 1 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向徽商银行合 作化路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7,2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7,2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为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3 日;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6,000 万元提 供人民币敞口 6,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1 日;向合 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里塘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4,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4,000 万元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01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 额为人民币 24,2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4)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敞口 3,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游仙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 3,5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7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5)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22,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深圳 后海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7,140 万元提供敞口人民币敞口 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4,2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4,2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向中国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6,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6,000 万元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 15,2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6)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得润电 子器件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18,400 万元连带责任 担保。报告期公司为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向三峡银行璧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 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5 日; 向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3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3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7 年 4 月 6 日至 2019 年 4 月 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 璧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6,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6,4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700 万元, 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7)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17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2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共同为重庆瑞润电子 有限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北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27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8)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17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鹤 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8,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公司为鹤山市 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江门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2,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 2017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取得综 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2,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19 年 5 月 12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 到期。 以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除前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 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我 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谋: 吴昊天: 曾江虹: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