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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2017-12-1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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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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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70018-00002】号

致: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栗向阳律师、卜宏昭律师(以
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发布的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四)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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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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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 A 座 1718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
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会议的出席情况如下: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195,199,816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 41.7858%。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95,186,51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7829%。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 1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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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
卡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
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
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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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选举邱建民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95,186,517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
数 505,352 票。

     1.02     选举邱为民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95,186,517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
数 505,352 票。

     1.03     选举田南律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95,186,517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
数 505,352 票。

     1.04     选举苏进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95,186,517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
数 505,352 票。

     (二)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王子谋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95,186,517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
数 505,352 票。

     2.02     选举吴昊天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95,186,517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
数 505,352 票。

     2.03     选举曾江虹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95,186,517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
数 505,352 票。

     (三)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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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选举李超军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95,186,517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
数 505,352 票。

     3.02     选举邱月佳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195,186,517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
数 505,352 票。

     (四)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95,199,8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6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95,199,8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6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95,186,5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2%;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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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5,3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4357%;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4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195,199,8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8,6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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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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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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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于秀峰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2017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