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6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推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本次事
项相关文件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
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
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在公
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员工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
法》、《备忘录第 4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谋: 吴昊天: 曾江虹:
二○一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