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8-04-16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