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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8-06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

的董事七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七人。会议由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得康电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转让深圳得康电

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公司因政府行政区划及道路命名调整,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三十三路 9 号

得润电子工业园”变更为“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 269 号得润电子工业园”(变更后的注册

地址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三十三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
 路 9 号得润电子工业园                                269 号得润电子工业园
     邮政编码:518107                                     邮政编码:518107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
     后面章节顺延。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有冲突,或遇
                                                      相关规则、规定修订或调整,按相关规则、规定执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无其他变化。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