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2018-12-1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前就拟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
交《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
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事项已经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
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公司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谋: 吴昊天: 曾江虹: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