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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18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9-028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公司董监高

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发

出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4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2019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214,24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 479,694,096 股的 39.653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130,6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63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3,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88,8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5,2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0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3,6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17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214,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214,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214,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214,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214,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90,214,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2,582,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304%;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632,0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1,993,3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209%;反对 588,8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96%;弃权 17,632,0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88,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栗向阳、余庆兵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