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31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存放于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求,有利于公司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
司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增强了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目前不构成关联交易;发行对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
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内容,并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0-2022 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
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本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本次规划。本次规划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谋: 吴昊天: 曾江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