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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
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圳市得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
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
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
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
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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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
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至少
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由审计委员会领导。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含季报、中报、
年报)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负责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外部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情况,协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审议聘请或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作出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
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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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
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
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
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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