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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1-04-29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控制下属各子公司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业
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控制下属公司。公司所控制下属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
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对汇率变动的审
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综合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及所控制下属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
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
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采购及销售等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
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
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批程序,并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中心应加强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
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 采购及销售等相关部门将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中心汇总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
交割期限等信息,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
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
长报告情况。

   (五)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
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
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
督。

                        第六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
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
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
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