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67,925.00 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3,425.00 万元,解除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2,740.00 万元,期末 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7,925.00 万元,占公司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11%。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 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1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 胶州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1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2,1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向青岛银行胶州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6,000 万元 提供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4 日;向 工商银行胶州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 保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1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2)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 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29,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徽 商银行合作化路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7,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7,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向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5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5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3)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31,84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合 肥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2,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为 2020 年 4 月 14 日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里塘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 人民币 4,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4,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向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4)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敞口 1,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游仙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 1,5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5)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得 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58,000 万元连 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6)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得润电 子器件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34,900 万元连带责 任担保。报告期为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重庆璧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3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3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2 年 3 月 4 日。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3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7)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29,3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向建行重庆璧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2,4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2 年 6 月 5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4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8)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3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发银 行鹤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为 2020 年 4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 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9)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3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向农业银行鹤山共和科技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7,425 万元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向广州银行江门分行取得综 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022 年 7 月 17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425 万元,以上担保债 务未到期。 (10)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 提供担保的议案》,本项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同意为深圳得 润精密零组件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深圳得润精密零 组件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前海蛇口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500 万 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11)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柏拉蒂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柏拉蒂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向建行深圳上步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 3,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12)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美达电器(重庆)有 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4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向建 行深圳上步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2 年 9 月 24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13)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得润汽车部件(重庆) 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9,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得润汽车部件(重庆)有限公 司向交通银行吉林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2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2,200 万元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 2,2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14)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18,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前 海蛇口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6,000 万元提供敞口人民币 6,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为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敞口人民币 1,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5 日。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案》,本项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转让华麟电路部分股权之 后持股比例降至 48%,其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鉴于上述已提供的担保履约期尚未结束, 且双方存在互保,同意公司继续为其已取得但尚未到期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等值人 民币 7,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截止 2021 年 2 月 12 日,上述担保债务已到期。 公司为控股及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促进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生产发展,解决其生产经 营所需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目前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公司 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以上对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担保均已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除前述为控股及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2020 年度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 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0 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激 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 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利润分配预案。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经过仔细核查和问询后,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现有的 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提供保证。我们认同该报告。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文件后,我们对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616,000 股,其中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 272,000 股,因公司未达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而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 4,344,000 股;回购价格为 10.28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 4,616,000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我 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为加 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导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协助相关 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事项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 股票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本次延期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骏德: 虞熙春: 梁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