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4-29
深圳市得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1]004416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1]004416号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润
电 子 公 司 ) 2020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并 出 具 了 大 华 审 字
[2021]006622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
表已由得润电子公司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
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关
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
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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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1]004416 号专项核查意见
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得润电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
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
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和对分发的限制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得润电子公司为满足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6622 号审计报
告一并阅读。本报告仅供得润电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使用,且不
得分发给除得润电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机构和人员。本段
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何晶晶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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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及《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
公司编制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年度 备注
营业收入 7,272,228,518.21
减: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490,706,000.19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490,706,000.19
其中: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236,206,676.42
非金融机构的类金融业务收入 -
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226,345,420.79 注1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28,153,902.98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其中:未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
-
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6,781,522,518.02
注 1: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主要系对参股公司宜宾得
康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系供应商资质认证问题,其需通过本公司采购后对其销售,其已于
2021 年度切换完成客户与供应商的认证,后续相关业务直接由得康电子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物
料,生产完成后直接销售客户,不再通过本公司完成。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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