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2021-05-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润电子”、“发行人”)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项目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得润电子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申请
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信证券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通过发审会之日(2021 年 3 月 15 日)起至
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无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
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
的操作规程》、《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08]257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具
体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化情况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布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报告》,且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6622 号)。发行人 2020 年主要财务数据
如下: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万元) 727,222.85 748,621.21 -2.86%
净利润(万元) 6,489.02 -61,981.43 扭亏为盈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1,783.37 -58,548.11 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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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7,955.73 -61,777.96 87.1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63,958.17 32,248.95 由正变负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1.22 扭亏为盈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5 -1.22 扭亏为盈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06% -24.65% 扭亏为盈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万元) 947,666.54 1,022,497.89 -7.3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197,129.84 190,538.79 3.46%
根据 2020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783.37 万元,较上年同期-58,548.11 万元相比,已实现扭亏为盈。发行人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955.73 万元,较上年同
期-61,777.96 万元亏损幅度收窄 87.12%。
二、发行人关于重大会后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均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瑞华审字[2018]48080023
号、大华审字[2019]007348 号和大华审字[2020]007846 号)。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上会稿、封卷稿中的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审计报告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自通过发审会之日(2021 年 3 月
15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的期间,发行人披露了 2020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6622 号)。
2、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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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尽
调报告等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自通过发审会之日(2021 年 3 月 15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
聘请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张迪和李咏,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及经办律师郑忠林、朱璐妮、倪小燕和薛庆峰未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晶晶和周敏未
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我公司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未受到有关
部门的处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在承诺期受到以下不属于重大事项的行政处罚和证券
业务相关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监管工
作函》(上证发函[2021]24 号),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
施。上述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具备担任本次发行法律
服务机构的主体资格。
上述情况不会对得润电子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构成实质性障
碍。
10、发行人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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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自通过发审会之日(2021 年 3 月 15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止,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正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发生《关
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
[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
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
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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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迪 李 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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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2021年5月17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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