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7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88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620,43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2.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2,199,988.21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29,514,375.24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642,685,612.97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达 公司账户,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中证天通[2021]证验字第 1000005 号”《验资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需要利用自筹资金进行了先期投入。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共计人民币 160,655,150.86 元,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中证天通[2022]证特审字第 1000001 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根据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以及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确定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和置换金额如下表所示: 截止披露日自有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拟置换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元) 资金已投入金额 金额(元) (元) (元) 高速传输连接器建设项目 948,356,000.00 840,000,000.00 160,655,150.86 160,655,150.86 OBC 研发中心项目 451,850,000.00 360,200,0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472,000,000.00 472,000,000.00 - - 总计 1,872,206,000.00 1,672,200,000.00 160,655,150.86 160,655,150.86 注:其中高速传输连接器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根据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中规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 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 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在高速传输连接器建设项目中预先投入 160,655,150.86 元自筹 资金,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公司将对此先期 投入自筹资金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相关内容。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 6 个月等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高速传输连接器建设项目” 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160,655,150.86 元。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60,655,150.86 元,其内 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 事项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且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要求;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160,655,150.86 元。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在发行 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 自筹资金 160,655,150.86 元。 4.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得润电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