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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1-13  

                               股票代码:002055                 股票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9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

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6 号)核准,向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620,43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2.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2,199,988.21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29,514,375.24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642,685,612.97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到达公司账户,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证天通[2021]证验字第 100000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在监管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银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           749775431111       330,685,612.97

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41023500040041198     472,000,00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110301013500073021    840,000,000.00
鹤山市得润电子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8940188000276647                  0
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44250100016000002997                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398030100100097951             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光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

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迪、李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

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

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

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