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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3-10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
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
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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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
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
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
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
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
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财务部门负责做
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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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
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
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对其内容有修订,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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