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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10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监事会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访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
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七)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等职权。
    第五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前两日内
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不定期召开审议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和其他工作会议。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
主席确定。但经三名以上(含三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二个工作日答复,并在
三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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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
日期。
     第八条 会议资料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并送达参会者。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和
到会人员比例。
     第十三条    监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范围为:
    (一) 对董事会重大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二) 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 对公司经营班子在执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实施监督;
    (四) 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
利益、员工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五) 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六) 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在讨论有关议题时,主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
点,由其他监事发表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监事可书面表达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重大事项需逐项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
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
录在案,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的监事人员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该项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公告交至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内容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
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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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重大事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
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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