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 会公告[2022]26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75,425.00 万元,其中 报告期内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0,500.00 万元,解除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3,000.00 万元,期末实际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5,425.00 万元,占公司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34%。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敞口 19,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胶州支行 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8 月 13 日至 2025 年 6 月 28 日;向青岛银行胶州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人民 币敞口 2,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5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2)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29,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合 作化路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7,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7,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3)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2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 商业银行七里塘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4,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4,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4)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敞口 1,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游仙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 1,5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5)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3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农业银 行鹤山共和科技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7,425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425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6)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5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华兴 银行惠州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0,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8,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期限为 2021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向广发银行鹤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8 月 17 日至 2025 年 8 月 16 日; 向兴业银行江门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4,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24,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26 日至 2031 年 4 月 25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3,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7)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柏拉蒂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柏拉蒂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银 行前海蛇口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期限为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5 年 2 月 1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 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8)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3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向农行重庆璧山 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3,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3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3,500 万元, 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9)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得润精密零组件有限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深圳得润精密零组件有限公司向光大银 行宝安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至 2025 年 3 月 29 日;向中国银行前海蛇口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4 日。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10)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市得润光学有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15,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深圳市得润光学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宝安支 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至 2025 年 3 月 29 日。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担保债务未到期。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生产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 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各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 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不 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以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 责任。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除前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2021 年度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 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1 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激 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 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资产价值,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 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利润分配预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交了《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仔细核查和问询后,我们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现有的 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提供保证。我们认同该报告。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专 项报告。 七、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调整公司董事津 贴标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董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有利于促进公司董事更好地勤勉尽责,履行董事职责,符合目 前行业薪资水平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 调整公司董事津贴标准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骏德: 虞熙春: 梁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