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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
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
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
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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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
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
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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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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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经营模式、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通过公司官网、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
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
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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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
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
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董事会秘书应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来访人员需签署《承诺书》。董事
会秘书应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
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二个工作日内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
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公司
应核对预发稿件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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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
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
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向分析师或
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
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
资者查阅。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并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
以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或公开电子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指定专人及时予以回
复。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
变更应当及时公告。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
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
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
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
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
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
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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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
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
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
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
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
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
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辩;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四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
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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