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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

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

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

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度审计工作进度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不应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
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支

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