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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得润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
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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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
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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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上报公司董事会,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
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告知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规范、控制对外提供信息行为。对外提供信息的,经办人应按要审批流程
提交负责人审批,及时完整地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书面提醒相关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信息的,上市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
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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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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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加强对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支持、配合、督促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按规定向深
圳证监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
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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