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09-17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2-069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公司董监高
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6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 15:00。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7,922,9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85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6,895,9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6837%;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26,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26,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26,9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9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920,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2,6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24,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68%;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356,6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53%;反对 566,25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8610%;
反对 566,2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13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356,6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53%;反对 566,251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8610%;
反对 566,2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13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冉艳、林一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