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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他
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
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
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作出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十)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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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交易商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管理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进行。
    第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
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资料。
    第九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规
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公
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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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
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
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六条 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时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
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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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
息。
       第十九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
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
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
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
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
更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
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或对此存在异议,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公开信息,公司将选取重大事项在可以对外披露时及时对外披露。如严重影
响到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将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传递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之日起及时归档
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
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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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
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
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
协会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
询,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情形外,交易
商协会规则规定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
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公司其
他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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