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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
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
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
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
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
勉尽责。
    第八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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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
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见面沟通的职责。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
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审查计划,将收
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
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审查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审查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门协调财务部
门等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
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
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
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部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
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组织证券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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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定期报告编制协调会,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以
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完成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
   1.公司总经理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
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2.公司进行财务决算,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审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后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
   4.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核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对未审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并出具书面意
见;
   5.公司审计机构进场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年报审计。为确保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
会负责书面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度,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出具沟
通记录,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6.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7.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
   1.财务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汇总与分析、定期报告系统
填录、财务报告编制等有关定期报告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保证所提供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
修改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
理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召开前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
各位董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
过定期报告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非确认
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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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应于预约的日期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定期报告信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相关正式报告中签字
后提交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应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进行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同时向
指定媒体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公司网站登载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
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
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半年度预计出现应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事项时,财务负责
人应最迟于规定的披露日期截止前 2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1.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2.公司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
人登记在案;
    3.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对监管部门的问询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所负责内容,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对于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应当从
重或者加重惩处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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