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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优化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薪酬管理体制并与市场接轨,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标准,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高管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
员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公司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标准及考核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和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
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
    (四)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高管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开
展薪酬的评定、考核、调整等薪酬管理的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保险和福利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保险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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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
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如果兼任两个或以上高级管理职务,则按较高标准确定;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
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及个人年度工作目标情况核发至个人。绩效薪酬可以在年度结束后基于审慎
的原则进行提前核算预发,年报审计后可进行调整。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奖励总额、等级、系数、
计算和发放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三)保险和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
公积金、住房补贴、带薪假期等。
   以上薪酬均为税前薪酬。
    第九条 公司年度考核主要从财务类、客户类、内部运营类、社会效益和董事会综合评价指标等
方面进行考核:
   (一)财务类指标:包括年度总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经营性现金流、销售
合同及订单等;
   (二)客户类指标:包括销售目标、市场目标等;
   (三)内部运营指标:包括产品质量、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研发管理等;
   (四)社会效益和董事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遵纪守法、团队建设、员工教育和培训、安全与
质量责任事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情况等。
   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内部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工作调动及不可抗
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考核指标进
行调整。
    第十条 高管人员在考核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扣减或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合人员的;
   (五)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决定,具体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年度工作的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公司按绩效评价结果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薪酬方案,报薪酬委员
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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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发放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三条 适用本规定享受年度薪酬但同时在本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人员,如果考核年度根
据考核结果计算担任其他管理职务所享受的奖励高于适用本规定所享受的奖励,则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管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等确定。若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根据本制度实施的绩效考核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
董事会应当自行或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高管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
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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