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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5
号》”)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 2 号》”)和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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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改正;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
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年报准则 2 号》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
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
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
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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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 15 号》等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
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编报规则 15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
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
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 15 号》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报准则 2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年报准则 2 号》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
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
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
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未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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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
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
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
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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