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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

会公告[2022]26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71,625.00 万元,其中

报告期内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700.00 万元,解除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4,500.00 万元,期末实际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1,625.00 万元,占公司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5.31%。具体情况如下:

    (1)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29,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合

作化路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7,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7,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2)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3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农业银

行鹤山共和科技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7,425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 7,425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3)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敞口 19,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司向青岛银行胶州支行取得

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2,5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00 万元,以上担

保债务尚未到期。

    (4)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5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

江门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3,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24,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26 日至 2031 年 4 月 25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5)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敞口 1,5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游仙支

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2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2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

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6)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60,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华兴

银行惠州分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0,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8,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向广发银行鹤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至 2026 年

9 月 13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9,000 万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7)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柏拉蒂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柏拉蒂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宝

安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

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8)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得润精密零组件有限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3,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深圳得润精密零组件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
宝安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

限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

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9)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18,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美的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取得保理融资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5,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

限为 2022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

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10)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敞口 27,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向农行重庆璧山

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 万元提供人民币敞口 13,5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3,500 万

元,以上担保债务未到期。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生产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

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各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

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不

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以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

责任。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除前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2022 年度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

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2 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激

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

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资产价值,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

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利润分配预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交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审查后,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报告期内,

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基本得到执行;对报告期期内发生的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公司在发现之后及时进行了整改。我们认同该报告。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专
项报告。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

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本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本次回报规划,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就此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骏德:                     虞熙春:                      梁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