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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子公司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27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2012年8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
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
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包
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50%(含50% ),
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
作。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出资,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
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
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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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
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一人公司即股东,下同)、董事会或监事
会。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
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
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
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
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在1个工作
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存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营业执照、印章、政
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部门经理等。
    第十七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
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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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必须
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
识。
    第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
       (一) 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推荐公文;
       (三) 公司下发聘任文件。
       第二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
       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
       通;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
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
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业绩考核,连
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将提请子公司按其章程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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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
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
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
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执行该方
案。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子公司股东决定(或股东会)的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涉及的金额单项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的,或者12个月内累计
总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子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
议通过。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涉及的金额单
项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下的,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总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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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下的,子公司审议批准后,应当报经公
司董事长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子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再以子公
司股东决定(股东会)的形式作出。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和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对除第6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公司和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后以子公司股东决定(或股东会)的形式作出: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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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再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子公司为公司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决策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
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
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制定
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
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0日内向公司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其它月份在每月结束之日起8日内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
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6
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
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
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通
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董秘办
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确保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
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子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对
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董事长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
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1、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3、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5、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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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8、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0、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6、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


                                  8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19、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6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
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
据。
    第四十二条 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
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
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制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承
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
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
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
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七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
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具体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
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针对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投资、
合同履行、章程履行、内部组织结构设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
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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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制
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备
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
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
任。
                       第九章 国外子公司特别约定
    公司根据总体发展战略规划需要而依法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除应当遵守上
述关于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外,还需按照以下特别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财产配置报批制度
    1、需配置购置的办公用品手提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非生产经营性固定
资产,必须先报分管副总审批同意。
    2、非生产经营性汽车购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报集团总部核准。
    3、建立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验收、编号、登记造册制度,明确记录使用
人、资产责任人以及资产变动记录工作,做到有帐必有物帐物必相符的原则。
    4、加强对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准,严防资产流失,需对非生
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的提出书面处置方案,必须经分管副总审核批
准。
    5、对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至少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如有流失,对资产造
成流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费用报销制度
    1、除物流、仓储、税费以外,单次费用开支折合成人民币在3万元以内(含
3万元)的由国外子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同意报销, 3-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
报分管副总审核批准,5万以上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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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费用报销参照总公司报销要求以不同类别进行分别张贴报销:
    差旅费报销单一:(汽车费、火车票、飞机票、船票、出租车费、过路停车
费、住宿费、出差补贴费用等)。
    差旅费报销单二:(佣金回扣费用、现金小费、购物送礼费用、请客吃饭费
用、请客住宿费用、旅游费用、电话费、会务培训费用等)。
    3、每次出差差旅费必须是回公司后3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做到一趟一清,分
公司总经理费用必须在次月提交分管副总审核批准报销,做到一月一清。
    4、出差住宿费用参照总公司有关规定,不同行政级别不同报销标准:
    公司总经理级每人每晚折成人民币不超过1300元,可乘座经济舱飞机,一等
舱火车车票。
    科长以上级别每人每晚折成人民币不超过1000元,可乘座经济舱飞机,二等
舱火车车票。一般科员级别每人每晚折成人民币不超过800元,二等舱火车车票
(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可乘座经济舱飞机)。
    因工作需要,一同出差的人员可与同批出差人员中职务最高者住同一宾馆,
享受同等待遇。
    5、出差费用可以提前向公司借支,但必须做到“前帐不清,后款不借”原
则,一次性借支款金额不得超过4万元人民币(除子公司总经理以外)。每年年底
(12月底)前所有人员的借支款应全部归零,不得有挂帐,否则按0.02元计收月利
息,如果在15天内还未归零还清的,从第16天起停止上班,停止发薪。
    第五十五条   薪酬发放、休假制度
    1、招收员工需先提出岗位需求及招收人员要求标准申请,并经总公司分管
副总审核批准后办理招收,招收后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同意办理进公司手续。
    2、所有人员的招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一般科员级工资折合人民
币不超过25000元/月,科长级以上工资不超过30000元/月,试用期满经人力资源
部考核评定后,提出工资要求标准,报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确定薪酬发放
标准及发放方法。
    3、每年一次根据公司总部要求编制薪酬统计表,报送分管副总、人力资源
部、财务部各一份。
    4、每月造好发放工资表,抄送一份给总公司分管副总。
    5、各种法定的假期及补贴,提供本国法定假期休假标准,享受本国法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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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休假日及补贴(子公司总经理回国探亲需报经总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同意)。
    第五十六条   账务管理制度
    1、公司必须由专人负责或委派当地会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凭
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会计凭据资料于第二年年底之前由专人送达公
司档案科,进行归档。
    2、公司的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收付款的监督,建立严格的收付款制度,付
款要有付款凭证,必须由经营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签字。收付款要与原始凭证核对。
    3、定期与银行对账,若有差异必须逐笔查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
    4、公司财务人员对应收、应付款、预收款、预付款等往来款项报表每月定
期向总公司会计部及分管副总报送。
    5、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应根据筹资用途分析确定筹资
方式,如需筹集资金,必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筹集资金。
    6、公司的项目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必须认真研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并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审批权限的报集团总部批准。
    7、公司的大额贷款、对外担保、投资项目等事项,必须报总公司总理审核
批准同意。
    第五十七条   营销管理制度
    1、每年做好市场发展策略规划及年度销售计划并上报总公司。
    2、每月做好生产经营分析报告,总结分析上月原因,预测计划下个月各项
费用开支及销售、货款回笼计划并每月上报一次。
    3、根据公司应收款帐龄分析表格式要求每月制作并上报给总公司会计部及
公司市场部。
    4、根据合同付款期要求及时清收款货款,对超期款警告单位要及时进行评
价改善。
    5、根据总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要求,做客户的客户档案、合同签订、各类协
议的签订、建立台账存档工作。

    6、应收款单位每月做好月结单,如有差异应在次月办理冲账手续。根据总
公司“对账单管理制度”要求每年截止到6月30日止进行年度对账工作,如有差
异或无法对账确认的按“对账单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罚,并做好对账单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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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如有难款、呆账的产生应根据总公司的“难款、呆账管理制度”对当时人
进行赔款或处罚。
    7、办理应收款的冲销应根据总公司“关于应收款冲销的规定”,并根据“货
款冲销审批表”的要求标准办理冲销手续。
    8、任何人员出差,在出差前先提交“出差计划”得到上一级领导批准同意
方可出差,出差回来后3天内提交“出差报告”。分公司总经理出差的“出差计
划”及“出差报告”需提交总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并存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
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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