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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及电站项目合作的独立意见2014-05-29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及电站项目合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横店
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认真审阅了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及电站项目合作的相关资料,已就相关
问题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了解,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现就公司转让子
公司股权及电站项目合作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发展战略已明确,为实现战略聚焦,集中优势资源提升主营业务的
经营能力,公司拟以人民币1,159万元向兰州东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唐防火”)转让所持有的甘肃张掖东磁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
东磁”)的100%股权和张掖东磁项下的张掖甘州区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权。
同时,建设中所需的光伏电池组件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东唐防火将优先采购本
公司的产品。
    经过认真分析,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转让张掖东磁的股权和 20MW 并网光伏
发电项目建设权不会对公司原有产业带来负面影响,并和公司战略聚焦,集中优
势资源提升主营业务的经营能力思路相一致。同时,受让方东唐防火亦承诺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东磁的光伏组件产品,对公司也会有一定业绩贡献。因此,我
们认为公司此次转让张掖东磁的 100%股权和 20MW 光伏电站建设权是可行的,有
利于公司集中优势专攻主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基本利益。同时,本次议案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转让张掖东磁的股权和电站项目的建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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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
股权及电站项目合作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钱娟萍


                                                    卫龙宝


                                                    季国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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