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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03-28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
期,保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2]37 号)《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浙证监
上市字[2012]138 号)《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订的规定,特制订《公
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划制订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
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订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四)公司应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
中期现金分红。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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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 当年实现盈利;
    (2)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4)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对外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
30%);
    (5) 公司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末不能、偿付债券本息的
情形。
    (6)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内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本条所称高比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公司可不进行分红。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考虑,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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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披露程序
       公司因故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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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论证报告,多渠道听取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
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规
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
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董事会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的诉求,并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的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议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在
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
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是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出现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
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
报规划,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规

                                    4
定。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划第四条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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