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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3月)2015-03-28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小板企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
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
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
售汇业务。
    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
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
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
交换。
    外汇期权又称货币期权,是一种选择契约,其持有人即期权买方享有在契约届
期或之前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而期权卖方收取
期权费,则有义务在买方要求执行时卖出(或买进)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的该
种外汇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
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货币风险决策小组管理,公司财务副总经
理任组长,主持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工作。货币风险决策小组成员由:市
场部、财务部、审计部、资金部、进出口、事业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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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货币风险决策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货币风险决策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值保值业务计划,报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听取、收集各事业部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预案,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
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章 操作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
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任何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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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 80%以下,由公司总经
理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 80%-90%,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 90%以上,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货币决策小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内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四)事业部从事外汇业务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 60%
(含 60%)。
       第十三条 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开展固定收益型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外汇掉期+外汇存款)12 个月内累计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开展固定收益型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外汇掉期+外汇存款)12 个月内累计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操作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
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事业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呈报财务副总,由财务副总召集并组织召开货币风
险决策小组会议,共同商议决策是否采用外汇套期保值?锁定期限、汇率结算值、
锁定金额,并且由该决策小组形成会议纪要,注明各参会人员的意见并签字,决策
决议必须在小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形成决议方案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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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同意后实施或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后执行审议。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中必须明确外汇资金产品名称、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
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套期保值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具体审批流程:

                                                   财务总监召集
       部门提出申请         财务总监同意
                                                   组织决策小组


       董事长(总经        提交董事长(总          决策小组形成
       理)批准同意          经理)审批            决议方案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        提交股东大会            远期合约签订
       议(若需要)        审议(若需要)              执行


   2、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
拨。
   3、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总经理、货币风险决策小组及
审计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资金产品、外汇币种、金额、即期汇
率、实际交割汇率、盈亏金额等。
   5、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进行审查。
   6、公司原则上谁提出谁担当,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由提出申请部门全额享受
或承担(扣除手续费及应支付的费用以外),公司机关部门提出运用远期合约衍生
工具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不影响部门的正常收益,由公司享受或担当,不影响事
业部的利润结算。
                             第六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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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结构进
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
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货币风险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货
币风险决策小组报告。审计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
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 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
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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