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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3-28  

						         证券代码:002056        证券简称:横店东磁     公告编号:2015-006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二
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午九点半以现场会议方式在东磁大厦九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含
独立董事)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现场出席董事 6 人,独立董事季国平先
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委托独立董事卫龙宝先生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表决。本次会
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时金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
    《 公 司 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其 摘 要 》 详 见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cninfo.com.cn,《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5-008)同时刊登
在 2015 年 3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上。
    本报告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董事
会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卫龙宝先生、钱娟萍女士、季国平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

                                        1
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本报告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
总经理工作报告》;


  (四)、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本报告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本报告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4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81,282,244.93 元。按母公司会计报表净利润 397,669,993.70
元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9,766,999.37 元,加上合并会计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
950,072,950.04 元,再减去根据 2014 年 4 月 10 日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含税),
共计 41,090,000 元,公司 2014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250,498,195.60 元。
    出于公司对投资者持续的回报以及公司发展长远考虑,本次股利分配拟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41,090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0 元(含
税),共计人民币 115,052,000 元。本次股利分配后合并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1,135,446,195.60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另外,公司本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
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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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
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5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用
期为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
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九)、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有关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徐文财、胡天高、厉宝平回避表决;

     《公司有关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5-009)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 http://cninfo.com.cn,同时刊登在 2015 年 3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书面独立意见和独立意
见 ,《 独 立 董 事 对 公 司 相 关 事 项 的 独 立 意 见 》 详 见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
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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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 司 2014 年 度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 详 见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cninfo.com.cn。


   (十一)、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
举方小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独立董事季国平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方小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该候选人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4月。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选举方小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 ,《 独 立 董 事 对 公 司 相 关 事 项 的 独 立 意 见 》 详 见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内容见附件二。《公司章程》修订稿详
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
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内容见附件三。《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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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内容见附件四。《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
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的内容见附件
五。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和金融衍生品投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和固定收益
型金融衍生品投资,该 14 亿元理财额度可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滚
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和资
金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和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010)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同时刊登
在 2015 年 3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发
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 独 立 董 事 对 公 司 相 关 事 项 的 独 立 意 见 》、《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5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制
订<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十九)、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
相关事项》的要求,公司对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填制
了《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自查结果是公司在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内幕
交易、关联交易等方面均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二十)、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同时刊登在 2015 年 3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


  (二十一)、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时在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
业区东磁大厦九楼召开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2)详见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cninfo.com.cn,同时刊登在 2015 年 3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
上。
       三、备查文件

                                        6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4 年年度审计报告》;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7
 附件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方小波,男,1974 年 8 月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武汉中南财经大学金融系证券
 投资专业毕业,本科学历,经济师。曾在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工作,担任
 科长职务;2002 年进入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现担任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海迪睿时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其与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截止 2015 年 3 月 26 日,其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附件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14】47 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
 46 号)的相关规定,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内容如下:
 章程条目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       公司 2006 年 7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6 年 8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第三条
            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全部为向    所上市,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会核准,公
            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开向社会公众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545 万股,于 2007 年
            的内资股。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第九条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任。
            务承担责任。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
            可经营项目:为接待本公司客人提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为接待本
            供餐饮、住宿、舞厅、卡拉 OK 服     公司客人提供餐饮、住宿、舞厅、卡拉 OK 服务。一般经
            务。一般经营项目:磁性器材、电
                                               营项目:磁性器材、电池、电子产品、晶体硅太阳能硅片、
            池、电子产品、晶体硅太阳能硅片、
第十三条                                       电池片和组件的生产、销售、硫酸铵销售;光伏系统工程
            电池片和组件的生产、销售;光伏
            系统工程安装;净水器、水处理设     安装;净水器、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器的销售。高科技
            备、空气净化器的销售。高科技产     产品的开发及技术咨询;实业投资;经营进出口业务(包
            品的开发及技术咨询;实业投资;     括自营和代理)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经营进出口业务(包括自营和代


                                                   8
 章程条目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理)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在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的,或
             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第三十条                                      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第四十二条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司做出书面报告。
             (二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   (二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四十六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3%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
             东的提案;                       提案;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
                                              股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五十一条   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公司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为准。
                                              增加一款:
第五十五条                                    (五)发行优先股;
                                              后序号依次推为(六)-(十五)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第六十条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请求。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持有普通股的召集股东(含表决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9
 章程条目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提案。
                                                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第六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第六十六条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当日。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第六十八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增加一款: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
                                                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
                                                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
                                                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
                                                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第七十八条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第九十一条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

                                                    10
 章程条目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十年。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露。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一)公司增加(减少)一次或累计增加(减少)公司注
                                              册资本超过 10%;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五)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本;
                                              
第九十六条   
                                              增加一款:(十)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
             (五)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
             清算;
                                              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决议;
                                              原序号(十)改为(十一)
             董事会、独立董事会和符合相关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第九十七条   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限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
第一百零三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条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用。                             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
                                              行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第一百零六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条                                            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
                                              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一百一十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条                                            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意、反对或弃权。
                                              的除外。



                                                  11
 章程条目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股东大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
             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
第一百一十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
九条         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 例和提案内容。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提案内容。                           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
                                                  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十)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
                                                  
             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十)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资(包括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包
第一百九十                                        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
             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设定担
六条                                              抵押、购买、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处理等)、重
             保、资产报废的处理等)、重大合
                                                  大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同签订、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
                                                  的执行、变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执行、变更及对
             外担保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二)持有 10%以上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时;
第二百一十                                        的优先股股东)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
五条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六)本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会议的其他情形。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
             如有本章程前条第(二)、(三)、 面通知全体董事。
             (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如有本章程前条第(二)—(七)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第二百一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
六条
             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
             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 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
             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 责召集会议。
             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百二十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三条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


第二百二十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四条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二十年。 十年。


第二百七十   (一)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四条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监事会以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
第二百八十   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      监事会以书面记名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条         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过。
                                               前增加: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原三百零四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条更改后为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三百零九条
                                                   第三百零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12
 章程条目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所。
                                                     第三百零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
                                                 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百零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第三百零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原三百二十
             公司有本章程第三百二十条第
一条更改后                                       公司有本章程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为三百二十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六条         章程而存续。
             公 司 因 第 三 百 二 十 条 第 ( 一 )、
原三百二十
             (二)、(四)、(五)项规定的原因 公司因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
二条更改后
             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项规定的原因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为三百二十
七条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算。
原三百二十
七条更改后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为三百三十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原三百三十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八条更改后
             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
为三百四十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三条
             程为准。

      因本次章程修改增加条款而致使原章程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章程条款引
 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特此说明!




 附件三: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14】47 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
 46 号)的相关规定,对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内容
 如下:

                                                        13
股东大会议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规则条目
               
               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第一条         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范性文件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
第七条                                            (二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提案;
               东的提案;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
第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第十一条       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日内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日内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第十二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对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对原提议的变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同       更,应征得监事会同意;
               意。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日内
                                                  大会;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或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普通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第十三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要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要求。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日内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就是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就是日以上单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持有普通股的召集股东(含表决
               持有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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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规则条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第十八条       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人;
               提交召集人。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者临时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分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分别在会议   别在会议召开二十日或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之
第十九条       召开二十日或十五日(不包括会议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召开当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股东。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第二十一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第三十条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
               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求时;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为准。
               若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三十三
               条所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提供深   若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之一的,公司
第三十三条     圳证券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应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利。

                                                增加一款:(五)发行优先股;
第三十四条
                                                后序号依次推为(六)-(十五)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决权:
第三十七条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拒绝。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
                                              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5
股东大会议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规则条目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第五十一条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存期不少于十年。
               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露。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增加一款:(十)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
                                              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
第六十条                                      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
                                              决议;
                                              原序号(十)改为(十一)
               董事会、独立董事会和符合相关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第六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限制。
               前款所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第六十七条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权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表决权,股权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用
               中使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
                                              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 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16
股东大会议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规则条目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
第七十四条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意、反对或弃权。
                                                的除外。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股东大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
               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
第八十三条
               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   例和提案内容。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七十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
               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提案内容。                       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
                                                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公司每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应按统
               一的顺序装订成册,用统一的文件
                                                公司每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用统
               盒装上,依每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一的文件盒装上,依每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
第八十八条     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公司
                                                于档案柜中,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进行集中保管。股东大
               董事会秘书室进行集中保管。股东
                                                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大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二十
               年。

     特此修订说明!




附件四: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14】47 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
46 号)的相关规定,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根据上述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对现行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董事会议事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规则条目
                                                     
第五十八条             (十)在《公司章程》规定及            (十)在《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
                   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


                                                17
董事会议事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规则条目
                  司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资)、            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抵押、购买、
                  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            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处理等)、重大合
                  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处理            同签订、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
                  等)、重大合同签订、委托理财、            方案的执行、变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执
                  行、变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持有 10%以上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第六十五条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本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         (六)总经理提议时;
             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
                                                        情形。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如有本章程前条第(二)、(三)、(四)、   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       如有本章程前条第(二)—(七)项规定的情形,董
第六十六条   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         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
             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         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
             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第八十三条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第九十一条
             秘书保存,保存期二十年。                   存期十年。


             (一)具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一)具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担
第九十四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第一百零四   (一)具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九         (一)具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任何一
条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种情形;

             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会应对本规则第一
                                                        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会应对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重大项目发表书面意
                                                        规定的重大项目发表书面意见。必要时,董事会可聘
八条         见。必要时,董事会可聘请中介机构发
                                                        请中介机构发表独立顾问报告。
             表独立顾问报告。

     特此修订说明!




                                                  18
附件五: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拓展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营业务范
围和抓住新能源产业太阳能电池的市场机遇,以实现公司在主营业务和新能源行业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中增加“硫酸铵销售”的内容。并将《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许可经营项目:为接待本公司客人提供餐饮、
住宿、舞厅、卡拉 OK 服务。一般经营项目:磁性器材、电池、电子产品、晶体硅
太阳能硅片、电池片和组件的生产、销售,硫酸铵销售;光伏系统工程安装;净水
器、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器的销售。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及技术咨询;实业投资;
经营进出口业务(包括自营和代理)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同时,公司将根据增加经营范围的内容对应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即: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为接
待本公司客人提供餐饮、住宿、舞厅、卡拉 OK 服务。一般经营项目:磁性器材、
电池、电子产品、晶体硅太阳能硅片、电池片和组件的生产、销售;光伏系统工程
安装;净水器、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器的销售。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及技术咨询;
实业投资;经营进出口业务(包括自营和代理)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为接待本公司客人提供餐饮、
住宿、舞厅、卡拉 OK 服务。一般经营项目:磁性器材、电池、电子产品、晶体硅
太阳能硅片、电池片和组件的生产、销售,硫酸铵销售;光伏系统工程安装;净水
器、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器的销售。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及技术咨询;实业投资;
经营进出口业务(包括自营和代理)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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