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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29  

						证券代码:002056            证券简称:横店东磁              公告编号:2015-018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第 6、8、9、10、15、17 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 会议召开情况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5-012)。
    1、股东大会届次: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时金先生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4 月 27 日—4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7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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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磁大厦九楼会议室(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
道 233 号)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34,658,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29,250,59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407,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41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5,496,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89,19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407,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三、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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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2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5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2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 5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8,2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反对 1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于公司对投资者持续的回报以及公司发展长远考虑,本次股利分配拟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41,090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0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115,052,000 元。本次股利分配后合并会计报表未
分配利润余额为 1,135,446,195.60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另外,公司本期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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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8、审议通过了《公司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68%;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 %;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0,2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2%。
    该议案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方小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0,2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2%。
    独立董事方小波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作了受聘任职报告,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独立性和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了陈述。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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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0,2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2%。
    1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4、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和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0,2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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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392,5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9%;反对 209,2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34,47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0,2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2%。


    四、 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卫龙宝代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
会提交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 2014 年度公司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及保
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王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见证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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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查文件
1、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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