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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2015-06-26  

						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I LAW OFFICE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 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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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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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致: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横店东磁或公司)之委托,就公司公告并拟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基于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解,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之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
值发表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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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横店东磁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
资料或情况说明,该等相关文件、资料或情况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
遗漏;横店东磁同时保证其所提供文件、资料之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
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并在充分履行《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基础上进行核查、
验证后作出判断。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
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之原则,对横店东磁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员工计划的主体资格
       1、横店东磁持有注册号为 33000000001340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
码为 71256075-1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浙税联字 330783712560751 的税务登记证。
横店东磁的法定代表人为何时金,注册资本人民币 41,090 万元,公司住所为浙
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磁性器材、电池、电子产品、晶体硅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硅片及组件的生产、销售;净水器、水处理设备、空气净
化器、硫酸铵的销售。光伏系统工程安装,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及技术咨询;实业
投资;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为接待本公司客人提供餐
饮、住宿、舞厅、卡拉 OK 服务(凭许可证经营)。
       2、横店东磁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9】38 号《关于设立横店集
团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南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横店集
团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东阳市化纤纺织厂、浙江普洛康裕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原东阳市抗生素有限公司)、东阳市有机合成化工九厂和东阳市荆江化工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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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家法人单位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公司。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30 日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 330000100556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式成立。
     2006 年 7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29 号《关于核准横店
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6000 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发行 1200 万股;网上资
金申购定价发行 4800 万股。2006 年 8 月 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6】
87 号《关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
公司网上定价发行的 4800 万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开上市
交易。网下配售的 1200 万股份于 2006 年 11 月 2 日上市流通。
     2007 年 10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79 号《关于核准横
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增发人民币普
通股 2545 万股。2007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公开增发的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流通。
     3、横店东磁已分别通过 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工商年检,不存
在依据工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或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另依据横店东
磁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公司,经公司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核
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撤销法人资格的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横店东磁系一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且无终止情形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员工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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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为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
心骨干员工共计 49 人(不包括预留部分)。经审查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及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等相关资料,上述员工均在公司管理部、事业部及下
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其中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履行了法定的聘任程序。
     2、根据员工出具的书面承诺及东阳市横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最近三年及截至目前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和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
     1、2015年6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
宜进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横店东磁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
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
则的规定。
    (2)根据横店东磁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横店东磁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
象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
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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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目前
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对公司发展
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总计不超过49人(不包括预留部分,注),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注:预留部分股份所对应的计划权益份额暂由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横店控股)代为持有。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
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五)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控股股东横店控股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平台——东阳市博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博驰投资)以协议方式转让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项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本计划
成立之日起不超过60个月,本计划项下的标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均自公司公
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博驰投资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结束之后,本计划可以根据
标的股票减持情况提前结束;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后,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展期。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不超过2,300万股,涉及的股票数量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5.60%,任一持有人所
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将根据购买股票的价格、数量和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据
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小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机构为持有
人会议。同时,经持有人会议审议批准后将委托横店控股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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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管理和监督,并以博驰投资的名义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董事会及其授权代表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横店控股在经持有人会议审议批准后将作为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
并在持有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维护员
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10)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下列事项作出了明确
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3)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数量;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6)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锁定期;
     7)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和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9)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0)公司融资的参与方式;
     11)公司、持有人、管理机构及有限合伙企业各自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2)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包含了《指导意见》要求的相关内容,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合法、合规。


     四、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横店东磁提供的有关文件及相关公告,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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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
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之规定。
     2、公司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关于制订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议案》及《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九)项之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
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
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
有关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认为: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公司编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内容
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
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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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
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
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
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均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
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之规定。
    (二)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决议的,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15年6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规则》、董事会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说明、《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等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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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指导意见》、《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在召开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
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主要条款。
     3、待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博驰投资名下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
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4、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如员工持股
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已全部卖出相
关股票的,也应及时披露。
     5、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
    (1)报告期内持有人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益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5)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有);
    (6)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
有人会议。鉴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博驰投资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平台,而横店
控股系博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方便管理起见,员工持股计划特规定在经
持有人会议审议批准的情况下,由横店控股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和
监督机构。
     经本所律师向公司了解,由横店控股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是从
企业管理和发展战略角度考虑的。横店控股作为控股股东,其不仅控股横店东磁,
还同时控制其他上市公司。从全局出发,横店控股希望旗下所有上市公司都有良
好的发展前景,每家上市公司可能都要实行一定程度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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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为统一管理和提高效率起见,每项员工持股计划都将采取有限合伙的平台模
式并由横店控股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委托横店控股
作为日常管理机构是有其必要性的。
     另外,本所律师认为,博驰投资究其实质只是一个员工持股计划平台,其设
立和存续之目的与意义仅在于以该平台持有、管理和处置持有人的股份。根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内部权力机构,横
店控股只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并代为持有预留股份所
对应的计划份额权益。故,横店控股虽然是博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但其并
不能对涉及持有人权益的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与一般意义上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管理权限是有区别的。质言之,博驰投资是一个员工持股计划平台,决
策机构是持有人会议,横店控股仅仅是日常管理机构而已。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横店控股与博驰投资并不构成《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横店控股
以协议方式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转让给博驰投资亦不构成短线交
易行为,因此导致的权益变动应分别予以计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由横店控股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机构的安排
不违反《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外,根据《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横店控股需在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范围内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
理,且在管理过程中,横店控股需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
计划的财产安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横店控股作为日
常管理机构而必然受到损害。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横店东磁具备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主体资格亦合法、
有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待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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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柏楠                                      郭晓雷




                                                    王伟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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