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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6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投资年产 6GWh 高容量锂离子动
力电池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关于投资年产 6GWh 高容量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投资的年产 6GWh 高容量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拟选址在公司光伏园厂区

内,利用原有厂房面积 76,000m2 进行建设,新增 10 条高容量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线、

5 条模组的自动化装配线和各类生产及检测设备 1,999 台/套,达成年产 6GWh 高容

量锂离子动力电池的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电池系统集成产品 15 万套,商用车电池

系统集成产品 2 万套。项目总投资为 300,000 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250,000

万元,新增铺底流动资金投资 50,000 万元。项目建设完成后将达到年销售收入 600,000

万元,年利润总额 73,676 万元,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 15.9%,税后投资回收期(含

建设期)8.9 年。
    经过认真分析,我们认为:
   该项目的投资建设是公司战略发展新能源的新增布局,有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
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持续成长和盈利能力,同时发挥公司在管理方面的产
业化优势,从而做大做强公司新能源产业,对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该项目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技术升级和替代风险、阶段性产能过剩风险政策风
险等。提请公司管理层注意并规避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项目建设既符合公司“发展能源”的战略部署,有利于
公司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又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对促进地方科技发展,加快
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
可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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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与会前收到
了公司提交的《公司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赣州新盛稀土实业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东阳东磁稀土有
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分析了其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现就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拟签订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
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预计系
公司经营所需,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属公允、
合理的行为;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徐文财先生、
胡天高先生、厉宝平先生应予以回避表决。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新增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与会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公司关
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了
解,分析了其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并出具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现就公司关于新增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赣州新盛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

                                       2
公司、浙江东阳东磁稀土有限公司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拟订了正式的协议,协议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次实施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
反《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实施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累计及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核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

正常的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公司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

公司已建立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对外担保

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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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娟萍


                                                   方小波


                                                   吴次芳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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