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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3月)2018-03-10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3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
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向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占
监事人数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
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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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
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
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暂停行使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除第(五)项之外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
职责。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对公司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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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
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
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当影响等。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至少在每个季度末,向监事会通报该季度公司的
业务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监事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作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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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
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
接向浙江证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检查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服从检查。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不包括开会当日)以前,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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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公司应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3 人)时;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
议,并由与会监事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既不履行
职责又未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责的,二分之一上监事可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
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
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
数同意。
    监事会会议不得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亦不得对原有议案
进行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议案,应提交下一次监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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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
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
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监事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监事
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书面记名表决,每
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
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
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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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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