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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6月)2019-06-12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9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及《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以下简称“《规则汇编》”)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称“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通过业务专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并经公司复核或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
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
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
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
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下属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下同)及有经营权工厂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
     (三)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其指定的联络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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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通过业务专区报送
深交所,经公司复核或深交所审核后,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司
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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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种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公告书等;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三)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和
其他重要事项公告;
     (四) 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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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可转债募集说
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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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除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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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单笔担保额在 10%以内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
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的;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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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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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候,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利。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交所
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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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
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
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
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
个交易日内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
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
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
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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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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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管理层有关人
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
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披露办法》、《上市规则》、《规则汇编》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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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将相关公告稿提交董事长签字后披露;
    (三)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四)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工厂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联
络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其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
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部分和人
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业务专区,经公司
复核或深交所审核通过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审核签字;
    (三)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在深交所业务专区提交公告申请;
    (四)董事会秘书对业务专区申请进行复核或经深交所审核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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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秘书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
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
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
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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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
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六十九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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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
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七十条 独立董事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
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
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
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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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
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
董事会秘书室妥善保管。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
有经营工厂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办理相
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
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八十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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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一条      上述知情人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管理部、事业部、
子公司及有经营工厂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
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
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五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
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八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
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子公司及有经营权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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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
定期的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
任。
     第九十条       公司、子公司及有经营权工厂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
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九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子
公司及有经营权工厂的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工作。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等。
       第九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进行合规审查
后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对外进行披露,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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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七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接待日、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待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进
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的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章 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负责人为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即第二责任人)。
     第一百条     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应于每年 2 月
底前向董事会秘书室提交其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年度报告编制
所需的材料,每年 7 月底前向董事会秘书室提交其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计划
等半年度报告编制所需的材料,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董事会秘书室提交月度的经营
情况等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发生本制
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
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向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
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收集相关信息时,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一百零三条       除遵循本章规定外,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
营权的工厂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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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
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
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发生需要
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
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地址: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 233 号东磁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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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9-86551999、传真:0579-86555328、电
子邮箱:gfgs@dmegc.com.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和
/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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