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08-19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
现重大出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
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行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有责必问、有错必
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五条 在追究违规信息披露责任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
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建议,
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前,公司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指如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信息未在规定日期按时披露;
(二)因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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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四)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
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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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
重大差错的,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或监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性
考虑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解聘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对提供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
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追究
责任直至提议更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及其他重大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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