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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3-11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大会依法行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使职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1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之一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十以
 2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之一以上同意时;
        以上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称“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百分之十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3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担保;
       万元;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情形。
       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八)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保情形。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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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的同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2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出请求。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浙江证监局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
 5     不得低于 10%。                                           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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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7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束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现 场股 东 大 会 结 束当 日 下 午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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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9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3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
       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应当由独立董       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数。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包含具体提案、投票意向等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信息在内的征集文件,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有损股东合法权利的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
       不适当障碍。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权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
       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披露包含具体提案、投票意向等信息在内的征集文
                                                        件,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
                                                        置最低持股比例等有损股东合法权利的不适当障
                                                        碍。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公司形式;                                       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10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的;                                             三十的;
          (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六)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七)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4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内容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及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及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果。

       注:1、因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增加、删除、修改条款而致使原规则条款
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
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2、因本次修订根据上位法修改简化的相关条款发生的变更(包括意思内容
相同但表述方式不同的修改、条款内容顺序的调整、阿拉伯数字描述为文字数值
等)均已作出相应修改。
       3、《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同时废止。


       特此修订说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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