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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店东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9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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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以下统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投资者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网站;
    (三)新媒体平台;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股东大会;
    (六)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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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接待日、投资者调研、座谈交流;
       (八)路演、分析师会议;
       (九)互动易;
       (十)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开设了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
       第九条     公司设立了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由熟悉公司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
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会通过主动邀请、接受预约等方式,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
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会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在保证信息披露合规的基础上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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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的回应。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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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定期以适当形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十)开展有利于改善和提升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全体员工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全程参加调研过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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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亦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和董事会秘书,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如适用)。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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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
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并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征集
问题。
    公司应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积极邀请投资者、分析师或媒体等参
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直播、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互动,采用可
视化年报、云参观等多种方式展示公司经营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后,公司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章   接待和推广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调研活动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确认
投资者的身份,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等
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三十三条   沟通过程中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简要记录现
场调研过程中谈及的超出提纲的内容和相关重要数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
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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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进行核查。
    (一)核查内容。不需要对文件的结论或推理过程进行核查,仅需要核查文
件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核查方式和时间。公司在收到文件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调研机构及个人
提供书面反馈文件。
    (三)保密责任。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在调研机构及个人对外发布前,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使用或对外泄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核查反馈后,还应进行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
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审议年度报告、并购重组、再融资、重大对外投资等
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期间或日常组织开展投资者接待日活动。
    董事会秘书室应将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时间、地点、参加接待人员、预约方式、
注意事项等内容提前披露。董事会秘书室在投资者接待日活动前,应主动通过网
络、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前征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并针对提问相对集中的
问题形成答复意见后主动提供给投资者,以提高投资者接待日沟通交流效率。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出席投资
者接待日活动,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战略、投资等方面情况,
并接受投资者的问询。
    投资者接待日的预约登记、签署承诺书、活动开展、纪要披露、事后核查等
流程等同于调研接待。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及备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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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交所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泄露尚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
在深交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详
见附件二):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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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将相关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资料填报—>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栏目提交 深交所互动易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
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
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
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10
附件一:

                               承     诺     书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涉密信息
未公开前。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
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11
附件二:

       证券代码:002056                      证券简称:横店东磁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年      月   日




                                     12